家、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读书笔记
July 29, 2024
2024
读书笔记
Chapter1. 史前各文化阶段
1. 蒙昧时代
1.1 低级阶段
人们住在最初居住的地方(可能是树上,以此躲避大型猛兽),以果实、坚果、根为食物,音节清晰的语言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
1.2 中级阶段
以鱼类等水栖动物作为食物 && 适用火源。至此人们不再受到气候和地域限制,分散在大部分地面上。遍布各大洲的旧石器时代的石器,就是最好的证明。棍棒和标枪的发明,人们可以打猎获取食物,但这种方式的食物来源经常没有保证,因此此阶段大概率发生了食人风气。
1.3 高级阶段
有了弓箭,猎物成了通常的食物,且发明这些工具需要长期积累的经验和较发达的智力。弓箭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器对于野蛮时代,火器对于文明时代,是决定性的武器。
2. 野蛮时代
2.1 低级阶段
制陶术出现。
2.2 中级阶段
野蛮时代特有的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植物的种植。在东大陆,有适合驯养一切动物和植物的条件。但西大陆(美洲),只适合驯养羊驼和种植玉米。因此 东大陆 从驯养家畜开始,而西大陆是从种植以及用石头建造开始。
畜牧的形成,导致了游牧生活的出现。肉乳食物对儿童发育有着有利影响,脑子会比不得不吃素食的人要大一些。
2.3 高级阶段
从铁矿石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拼音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了文明时代。这时期出现了牲畜使用的犁,这样就可以大规模耕种土地,使得生活资料在当时的条件下可以无限制增加,人口也得以迅速增长,稠密地聚居在不大的地域内。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在 荷马史诗 中得以窥见。这个时期已经有了货车、战车、船、城市等等。
最后我们可以把摩尔根的分期概括如下: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于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了畜牧和农耕的时期,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的加工,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
Chapter2. 家庭
摩尔根发现,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以及辈份的观点和表达,可以表达单个人的数百种不同的亲属关系。这些称呼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根据称呼,摩尔根发现易洛魁人中,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女子过着多夫制的生活,他们俩者的子女被视为大家共有的子女。
高等动物的群和家庭是相互对立的,因为雄性在交尾期内的嫉妒会削弱或暂时瓦解任何共同生活的群。因此,在自由的性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群差不多是自动形成的。为了使群能组成,家庭的纽结必然要放松,个体必然要重新自由。
人类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就需要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这需要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没有妒忌,才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样的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我们发现的历史上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就是群婚。即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再晚些时候甚至出现了多夫制。
这个时期摩尔根称为,杂乱的性关系时期。在这一时期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血缘家庭
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 义务。同代人互为夫妻。这一家庭已经绝迹。
普那路亚家庭
普那路亚家庭形式即一列或者数列姐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是另一个公社的核心。在这个公社里,互为彼此的丈夫和妻子。只是在血缘家庭的基础上排斥了同代人互为夫妻的关系。这是由于自然选择在发生作用。禁止近亲结婚的部落一定比那些允许近亲结婚的部落发展地更迅速和完全。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里的一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她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它一切子女区分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确定,因此只能承认女系。
对偶制家庭
由于婚姻禁规日益复杂,群婚越来越成为不可能,群婚就会被对偶制家庭所排挤。
对偶制是某种或长或短 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这一阶段,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但多妻和偶尔的通奸仍然是男子的权利;同居期间要求妇女严守贞操,否则便残酷责罚;婚姻关系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而子女仍然只属于母亲。
随着对偶制的发生,女子便稀少起来,因此出现了抢劫和买卖妇女的现象。
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很脆弱,不稳定,无法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受到高度崇敬。在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男子来自不同氏族,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
从群婚到对偶制的过渡,是妇女用这种办法,把自己从旧时的共夫制之下赎出来的,而获得了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这种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的,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越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森林原始生活的素朴性质,就必然越使妇女感到屈辱和压抑;妇女也就必然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的权利,取得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方法。
对偶制 -> 专偶制 的过渡(家长制家庭)
这个阶段,畜群已经完全转归家庭所有,妻子也具有了交换价值。家庭并不像牲畜一样可以迅速繁殖。此时奴隶制度已经发明了,美洲印第安人处置奴隶的方式,男的杀死或收编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连同起子女收编入族。奴隶也可以看管越来越多的牲畜。
这类对偶婚,按照当时家庭内部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须的劳动工具,妻子保留家庭用具。在离婚时,丈夫就会带走劳动用具(包括家畜、奴隶),妻子保留家庭用具,不过子女仍然无法继承他的财产。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制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
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了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转为有利于自己子女的原动力。因此母权制也就必须被废除了。
母权制被推翻,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妻子被贬低、奴役、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这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地尤为露骨。这一时期出现了家长制家庭,指若干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了一个家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而整个组织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照管畜群。Fimilia 这个词,在罗马人那里,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是指奴隶。Famulus 是一个家庭的奴隶,Fimilia 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杀生之权。
马克思说,现代家庭的萌芽,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包含了农奴制,因为它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相关。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制到专偶制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也不过是在行使他的权力罢了。
多妻制 和 多夫制,是历史的奢侈品。排除在多妻制以外的男子也并不能从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那里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无论是 多妻制 还是 多夫制,都不能上升为普遍通行的方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并且限于个别占据了特殊地位的人物(富人 和 显贵人物)。因为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而人民大众则是过着专偶制的生活。
专偶制
资产阶级的专偶制
专偶制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下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确定生父,确定其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财产。这种关系更牢固,婚姻关系只能由丈夫提出解除。女人只是男人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由于专偶制和奴隶制的并存,男人可以随意纳女奴隶为妾。这种专偶制是针对妇女的,并且这种性质到现在还保存着。
专偶制并非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个体制婚姻的出现,是作为女性被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最初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最初的阶级压迫是男性对女性的压迫。
摩尔根说的淫游制,指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与未婚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关系,之后日益变为公开的卖淫。淫游制起源于群婚制,最开始妇女为了赎买贞操权力而做出的献身牺牲。为了金钱献身,起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后来变成了卖淫。
专偶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但并不是现代性爱的发展基础。因为在男子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整个本质,是排斥以性爱作为夫妇相互的爱为基础的。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是一种以父母安排,权衡利害的事情。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法国),父母照旧为年轻的儿子选择妻子,结果自然是专偶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大肆实行淫游婚,妻子方面大肆通奸。天主教禁止离婚,恐怕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想对付死亡一样,无药可救。在新教国家中(德国),通常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或多或少的自由地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一定程度的爱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并且为了体面,也始终以此为前提,符合新教伪善的精神。在这里,丈夫的淫游婚和妻子的通奸都并不厉害。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势下,人们结婚前和结婚后都是仍然是同样的人,而新教国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是庸人,所以这种婚姻也只是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婚姻共同体罢了。
但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婚姻往往都会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则为通常,妻子和娼妓的区别,只是在于把身体一次性出卖为努力。如傅立叶所说的一句话,可以适用于一切权衡利害的婚姻:正如文法上两个否定构成一个肯定一样,在婚姻道德上,两个卖淫则算为一个美德。
无产阶级的专偶制
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在今日就是指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成为对妇女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在无产阶级中,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动力了,因为没钱。而且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维护男子统治的资产阶级法律,只是为了有产者和无产者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是需要钱的。但工人贫穷的缘故,法律对于工人和他的妻子关系变没有效力。在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大工业迫使妇女从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把他们变成家庭的供养者,男子统治的最后残余已失去任何基础。无产者的家庭,妻子在事实上取得离婚的权力,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便宁愿分离。
立法的进步使得妇女失去申诉不平的根据
现代各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认为: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力和义务。劳动契约据说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而只要法律在字面上规定双方平等,这个契约就算自愿缔结。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或压迫,与法律是毫不相干的。经济地位迫使打工人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放弃掉,也与法律是毫不相干的。
在德法,结婚并不要求得到父母的同意,因此父母的财产也有完全的遗赠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在英美,在有财产继承的阶级中间,婚姻也就相对不那么自由。男女婚后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也是一样,两性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到压迫导致的。在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妇女料理的家务,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须的事业。但随着家长制家庭、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家务料理失去了其公共的性质,与社会不相干,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而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参与社会生产的途径,打破丈夫是资产者,妻子是无产阶级,这种公开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妇女要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事业中去,而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女性有事业和收入,就难以履行家庭中的义务)。